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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问产权管理标准

学问产权管理标准

QG/XQ0248-2021

一、制定根据

本标准根据以下标准的相关条款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公司学问产权管理方法(永煤控股〔xx〕157号)。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问产权权利归属、学问产权管理体系、学问产权疼惜和嘉奖及惩罚,适用于职工所获得的学问产权的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我矿学问产权的性质

1.所称的学问产权,是指我矿各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获得的或享有的权利。

2.所称疼惜的学问产权主要包括:

(1)专利;

(2)商标、企事业单位名称;

(3)商业隐私(含专有技术);

(4)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5)其他须要疼惜的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二)权利归属

1.我矿职工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学问产权,我矿投入或投入部分资金在人才培育、科研开发、产品开发及消费理论和经营销售活动中获得的学问产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集团公司及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享有相应权益。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我矿派出参与国际间各种合作的人员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学问产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集团公司及派出单位共同持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在我矿学习、工作、合作探讨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国内、外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学问产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集团公司及其学习、工作的单位共同持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4.我矿职工的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学问产权属于个人全部。非职务创立创立在申请专利时要进展产权界定。创立人需填写申请非职务创立中国专利审核报告,经我矿学问产权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非职务创立证明,才可办理个人专利申请事宜。

5.凡列入集团公司及以上各级方案工程获得的创立创立、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获得的创立创立、虽未列入集团公司及以上各级方案工程但获得了重大职务创立创立所获得的专利或认定的专有技术,其专利权由集团公司持有或及所属单位和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专有技术权益由集团公司享有或及所属单位和完成开发方共同享有。

(三)学问产权管理体系

1.我矿学问产权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是我矿学问产权工作的指导决策构造。

(1)学问产权工作指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技术中心主任、技术中心学问产权工作人员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技术管理中心,办公室成员由技术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学问产权详细的管理工作。

(2)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a)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问产权工作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条例。

b)确定我矿学问产权管理和疼惜工作的政策、方针及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c)审批学问产权管理和疼惜工作的规划、方案。

d)对学问产权管理和疼惜工作中的嘉奖、处理等重大事项作出确定。

(3)矿技术中心主管我矿学问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a)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学问产权战略、方针政策,学问产权工作规划、方案、规定和方法;归口管理我矿学问产权工作,并对矿属各单位进展业务指导。

b)受集团公司托付管理我矿专利申请、维持、终止和容许证贸易等事宜,维护专利权益,促进创新和施行。

c)受集团公司托付管理我矿专有技术认定、疼惜和容许证贸易等事宜,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施行。

d)管理我矿的商标申请、续展或终止等事宜,维护商标权益。

e)管理我矿的著作权事宜。

f)调解我矿的学问产权纠纷。

g)管理我矿学问产权工作专用经费。

h)宣扬、普及学问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培训我矿学问产权工作队伍。

(四)学问产权疼惜

1.向国内转让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必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或由外国公司出资(含贷款)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申请专利,必需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审核,并经学问产权工作指导小组审批。

2.专有技术在形成的全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核心技术内容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尤其是涉及集团公司重点探讨开发工程和重大科技攻关工程或重大创立创立工程的论文,投稿必需经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严格审查。集团公司所属报刊编辑部不得登载未经审批的科技论文。

(五)嘉奖及惩罚

1.对符合本方法的学问产权,其完成单位和个人享有获得相应荣誉和获得嘉奖及酬劳的权利。我矿应对完成创立创立的创立人、设计人,以及在探讨开发、施行、推广、学问产权管理和疼惜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人员赐予表彰嘉奖:

(1)专利权授予后,专利创立单位对创立创立部门和专利创立人、设计人的嘉奖方式、奖金数额及费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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