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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立案(IC卡)
安装(拆卸)通知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一、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建设部令166号);
3、《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措施》(住建部建质〔〕76号)
4、《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安〔〕793号);
5、《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措施》(建筑〔〕1309号);
6、《相关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通知》(建筑〔〕77号)。
二、建筑施工机械范围
办理建筑施工机械立案(IC卡申领)、安装(拆卸)通知、使用登记范围:
(一)建筑起重机械,包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二)桩工成孔机械,包含:打桩机、压桩机、成孔机、地连墙抓斗机、插板桩机;
(三)盾构机械。
三、办理建筑施工机械立案(IC卡)申请
(一)申请要件
1、《建筑施工机械立案(IC卡)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筑施工机械产权单位立案记录表》;
3、《建筑施工机械立案记录表》;
4、产权单位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6、施工企业产权单位资质证书(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7、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定证书(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8、外地进津企业立案证实(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9、制造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提供)(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10、产品合格证,2份(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11、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建筑起重机械提供,其中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式脚手架除外)(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12、购置协议、发票或对应有效凭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对外地建筑施工机械进入本市使用,需提供当地建筑起重机械立案证实及上述前8项资料办理。
(二)申请步骤
1、申请报件。施工机械产权单位到立案窗口提交IC卡申请要件,初审合格后,立案窗口受理,并在《建筑施工机械立案(IC卡)申请表》中预约领取IC卡时间;
2、实物核查。IC卡申领受理后,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将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教授组到现场对设备实物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依据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从结构、传动、电气、安全装置等。
3、标牌镶嵌。教授组核查合格后,在机械设备上镶嵌立案标牌;
4、IC卡领取。产权单位凭《建筑施工机械立案(IC卡)申请表》审查意见中预约时间领取建筑施工机械立案IC卡。
四、办理安装(拆卸)通知
(一)通知要件
《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通知书》(一式三份)
(二)通知步骤
1、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2日内,提交《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通知书》及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2日内审查合格签章后,报送工程项目所属监管部门“办理通知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2、市监管工程项目,报市质安总队一楼大厅“窗口”;
3、区、县监管工程项目,报区、县支队“窗口”。
4、“窗口”接到《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通知书》签收,并将通知信息录入天津市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后,将“通知信息表”,转交监督部门。
5、市总队监督处及各区、县支队监督部门,接到“通知信息表”后,安排进行安装抽查。
五、办理使用登记
(一)登记要件
1、建筑施工机械使用记录表(一式三份);
2、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检验汇报(验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3、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联合验收表(包含基础、进场验收);
4、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5、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协议;
6、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7、建筑施工机械生产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8、安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
(二)登记步骤
1、施工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进行施工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报件人持证)到工程所属监管市、区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市监管工程到市质安总队一楼大厅“使用登记窗口”办理;各区、县监管工程到区、县支队“使用登记窗口”办理。
3、“使用登记窗口”收到施工单位提交使用登记资料审查合格后签收盖章,留存一份,并将信息录入天津市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4、施工单位(报件人持证)领取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登记证(铁牌)。
六、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一)注销要件
1、建筑施工机械拆卸通知书;
2、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登记证(铁牌)。
(二)注销步骤
1、建筑施工机械拆卸后3日内,施工单位到工程所属监管市、区县监管“使用登记窗口”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2、“使用登记窗口”收到施工单位提交注销资料后,并录入天津市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3、“使用登记窗口”收回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登记证(铁牌)注销。
七、办理IC卡变更、转让、补证、注销
(一)IC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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