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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整洁、安静、文明、安全的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入(退)宿管理
第三条学生住宿安排原则上坚持男女生分开居住,按系(部)、年级、班级相对集中安排住宿。
第四条学生宿舍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调配管理。各系(部)及所需部门对所分配的房源,进行具体人员安排。
第五条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关于宿舍调整和宿舍行李搬迁的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调整和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设施,违者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房间设施,并按《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入学时,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并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调房、调换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应填写《学生调整宿舍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学生工作部及时更改学生住宿名册。擅自调房、换床位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口头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凡本校全日制学生,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星期五、星期六晚需外宿者,需本人提前在宿管部填写《外宿登记表》。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日晚需外宿的,必须办理请假申批手续,由系(部)审批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学生申请走读者,符合条件的,需提交有其法定监护人或父母签名的走读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部批准签订《**学校学生走读协议》后,方可走读。违反上述规定在校外住宿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子纪律处分。
第八条住宿生休学、退学、被开除、毕业或出国等,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办好离校手续后,按学校规定时间撒离学生宿舍,学生退宿时应保证使用的住宿设备完好,
如有缺损,应照价赔偿。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校住宿的,需报经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缴纳有关费用,另行安排集中住宿。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经系(部)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缴纳有关费用,另行安排集中住宿。毕业生顶岗实习期间在校外住宿,需向系(部)提出外宿申请及相关外宿住宿材料。
第九条宿舍早上06:10开大门,晚上22:30(周五、周六为23:00)关大门,迟归者须向宿管员交验学生证等身份证明,说明迟归原因,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一学期累计三次迟归或未经请假两次以上夜不归宿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除执行公务外,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宿舍。如确因工作学习需要,须登记相关信息,但不可超过规定时间。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严禁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宿。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每天24小时有专职人员值班,为了学生的安全,学生请按规定在值班室进行各种登记,并配合值班员的询问。宿舍楼实行查房制,管理员抽查宿舍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要求查验学生证件时,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全体学生应自觉做好治安、防盗、防火、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立即查询、报告,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部。室内无人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保卫人员等报告。必要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第十五条学习消防知识,注意防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严禁在宿舍使用煤气罐,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炒菜、煲汤、做饭,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发现火警,应及时报警、镇定疏散。爱护消防设施,杜绝各类消防违纪行为,违者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提高警惕,注意防盗。保管好个人物品,人离宿舍要关好门窗,锁好储物柜。发生被盗,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
第十七条为确保安全,严禁倚坐宿舍阳台、护栏;严禁在天台逗留、玩耍;严禁在阳台护栏上放置杂物;严禁翻越围墙、门窗。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子纪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水电设施、门窗、家具、消防等设施设备属于学校财产,不得拆卸、损坏、增减以及非正常使用宿舍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如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人为恶意损坏者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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