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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部
《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培训1目的为进一步拓展护理服务模式,发挥护理队伍价值,提升护理服务能力。一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护理服务,即居家护理服务;二是设立互联网护理专科门诊,在线上为老年病、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或孕产妇等健康人群提供医疗行为相关护理指导和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2参考文献2.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2.2《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浙卫发[2019]26号)3名词定义互联网+护理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护士,依托统一的互联网平台,为患者或健康人群提供护理服务、护理指导、健康咨询等。4内容4.1职责4.1.1护理部4.1.1.1负责平台的网络秩序,功能开发与运用。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4.1.1.2保障通过平台提供患者的各项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护士在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权利。4.1.1.3人力资源调度。4.1.1.4咨询护士、居家服务护士的资质管理与授权。4.1.2平台管理员: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4.1.3护士4.1.3.1咨询护士:在网络平台上解决患者问题,提供宣教和健康指导。4.1.3.2居家服务护士:走进患者家庭提供上门服务。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4.2内容4.2.1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及资质要求4.2.1.1“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服务项目:4.2.1.2居家护理服务:即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具体开展项目见《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4.2.1.3互联网护理专科门诊:即在线上为老年病、慢性病、特殊疾病者或孕产妇等健康人群提供医疗行为相关护理指导和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4.2.2服务资质要求4.2.2.1护士资质要求4.2.2.1.1开展居家护理的护士必须是我院在职的执业注册护士,上门服务前需要通过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4.2.2.1.2提供健康促进及常用临床护理项目的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应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2.2.1.3提供专科护理的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应取得省级以上相关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明(脱产连续培训3个月以上,含理论和实践),或具有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科工作三年以上。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4.2.2.1.4互联网护理专科门诊护士:开展互联网线上护理专科门诊的护士符合下列资质中的任意一条即可。4.2.2.1.4.1取得省级以上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明(脱产连续培训3个月以上,含理论和实践)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4.2.2.1.4.2具有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4.2.2.1.4.3取得主管护师技术职称10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4.2.3专业资质要求4.2.3.1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居家护理项目前需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居家护理的,方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4.2.3.2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4.2.3.3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按照服务项目要求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4.2.4互联网护理门诊管理制度4.2.4.1互联网护理门诊护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资质。遵守医院专科门诊管理制度、门诊患者健康教育制度等。互联网护理专科门诊在线上为老年病、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或孕产妇等健康人群提供医疗行为相关护理指导和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4.2.4.2互联网护理专科门诊的护士应取得省级以上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脱产连续培训3个月以上,含理论和实践)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或具有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或取得主管护师技术职称10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的本院在岗执业注册护士担任,并由医院进行资质审核准入。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4.2.4.3符合线上护理专科门诊的护士,在互联网医院线上开展咨询服务。患者线上咨询后,护士在48小时内对线上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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