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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创大厦入驻单位管理办法
各相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高创大厦入驻单位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泰安高新区综合管理部
2020年8月**日
高创大厦入驻单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对在孵科技型企业(含研发机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入驻单位”)的服务与管理,强化高创大厦作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服务功能,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孵化效率,加快培育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关于印发〈泰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创大厦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高管办字﹝2018﹞38号)文件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与退出管理
(一)入驻高创大厦
入驻单位主要包括科技孵化企业、公共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入驻单位的入驻、退出,按照上述38号文规定执行。与管委会签定入驻合同的项目(企业),按合同约定执行,入驻时还须提供管委会招商部门的转办单及入驻单位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
入驻单位除遵守上述38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入驻前,还须与管理单位签订《泰安高新区高创大厦房屋租赁合同》,服从合同管理,配合开展工作,尤其在费用缴纳、装饰装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使用、遵守秩序等方面;遇有特殊情况、紧急情况,须及时与管理单位沟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否则管理单位有权将入驻单位清理出高创大厦。
(二)退出高创大厦
入驻单位在退出高创大厦前,在按相关规定缴清所有费用(每逾期1日,另行支付应缴付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经管理部门、物业部门现场查验无碍,并在监督下搬离高创大厦。未提前联系管理单位表达退出意愿的,视为续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除上述38号文规定的入驻协议解除、迁离高创大厦情况外,各类入驻单位在高创大厦内孵化运营阶段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亦可与入驻单位解除合同,入驻单位须积极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完善退出手续后搬离高创大厦。
1、科技孵化企业退出
(1)未与管理单位签订《泰安高新区高创大厦房屋租赁合同》,但因特殊情况实际已入
驻,在接到管理部门要求签署租赁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仍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此类情况,相关应缴纳费用的计算,从实际领取钥匙日算起;并从实际领取钥匙日算起缴纳3‰滞纳金)。
(2)已签订《泰安高新区高创大厦房屋租赁合同》,但在约定时间内(一般为半个月)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此类情况,相关应缴纳费用的计算,从合同签定日算起;并从合同签定日算起缴纳3‰滞纳金)。
(3)所签署《泰安高新区高创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关系的。
(4)房屋闲置,得不到充分有效使用(房屋空置2个月以上);全部或部分改变场地用途;将房屋私自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5)实际经营内容与《入驻申请表》孵化内容不符。
(6)不配合管理单位工作,或多次违反相关管理制度与规章,经劝告无效。
(7)拖欠相关费用超1个月。
(8)发生消防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不如实告知项目的安全情
况,隐瞒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等危险的;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不配合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检查,安全责任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9)故意损毁、破坏、盗窃高创大厦设施、财物。
2、中介服务机构的退出
(1)存在违法经营现象。
(2)发生消防、安全、质量等事故,或存在消防、安全、质量等隐患拒不整改。
(3)拖欠相关费用满1个月或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4)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少、绩效差,在服务中受到企业投诉5次以上且查证属实。
(5)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不听劝阻。
注:与管委会另有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3、管委会安排入驻的项目单位的退出
与管委会合同中约定为“免租”的,不缴纳房屋租金,但须缴纳公共运营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暖使用费等。与管委会合同中约定房屋租金“全额补贴”的,全额缴纳房屋租金、公共运营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暖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续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租金进行返还;租金返还事宜由代表管委会与之签定合同的单位负责。
或按照管委会招商部门转办单及入驻单位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事项执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报管委会批准,孵化关系解除,入驻单位退出。
(1)未按规定与管理单位签定《泰安高新区高创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因情况特殊已入驻,但在接到管理单位通知之后7日内仍不签定合同的。
(2)已签定《泰安高新区高创大厦房屋租赁合同》,但在约定时间内(一般为半个月)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退出时,需全额补缴相关费用,同时另行支付应缴付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
(3)所签署《泰安高新区高创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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