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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4年二建《法规》考前25页纸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法的形式
含义
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的性
质及级别;外部表现形式;
效力等级;
地域效力
历史形式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我国法的形式】规范性文件、国际惯例和条约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XX条例
国务院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法规(自治、单
行条例)
XX地方XX条例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XX地方XX规定、办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实施细则
国际条约
XX公约、条约、协议、宪
章、盟约
2
考点2.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层级
效力层级
图示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备案
法的形式
备案机关(公布后30日内)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部门规章
国务院
3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
小提示:基本原则:备案至制定机关上级和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特别
考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
(1)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面积、体积、价款比例收取。
(3)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4)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规定或约定外;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
(1)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4)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4.物权种类
4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注意】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
设立
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可以分别设立,且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有偿有期限)或者划拨(无偿无期限)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
让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需要:1.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2.地上附着物
一并处分;3.办理变更登记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续期费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用
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改变用途
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注销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设立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5
4、居住权
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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