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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租赁建筑周转材料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数量、租金单价
序号
租赁物名称
单位
数量
租金单价
(元/天)
备注
1
钢管
米
2
扣件
只
3
接管
只
4
轮扣
米
5
顶托
只
6
扣件清理
只
7
顶托清理
只
备注:1、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格,月租赁费用(含税)=含税租金单价×当月租赁天数。
2、甲方实际租赁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具体以验收单和归还清单双方签为准。
3、租赁物送至工地运费由乙方承担,归还时的运输、整理堆放费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实际以乙方送货到工地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为合同起始日期,甲方实际使用约定的租赁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动顺延。
第三条:质量要求
1、乙方出租给甲方的周转材料中,钢管的材质应符合现行《碳素结构钢》中的规定,扣件材质应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规范》标准及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2、乙方租给甲方的周转材料必须保证使用性能及质量良好,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租赁物合格凭证或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租赁物抽样检验报告。
3、甲方对不符合要求的周转材料(如裂纹、裂缝、孔洞、不符合计划要求的规格、尺寸、壁厚等)有权拒收,乙方所有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同时承担甲方的延误工期损失。
4、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破损属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乙双方对周转材料质量有异议,甲方可委托质量检测部门对周转材料质量进行检测,若检测出属于乙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则检测费、停工期间的人工费、机械设备租赁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直接在租费中扣除。
5、因乙方出租给甲方的周转材料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出现质量及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验收及归还
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送货,送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卸货地点。
2、乙方送至甲方施工现场期间发生的装车、卸车、上垛和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归还至乙方租赁场地的运费和整理堆放费由甲方承担。
3、周转材料的进、出场由甲方指定同志在甲方收货现场点数、检尺验收。质量及数量的验收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单必须有甲方指定人员签字作为结算的唯一凭据,除此之外的甲方任何机构或个人在验收单或其它单据上签字盖章均属无效,乙方不得以此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
4、租赁物在进场使用后,因甲方原因损坏租赁物不能修复或有丢失的,甲方统一按丢失赔偿标准(根据市场价赔偿)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其它发生的租赁费和维修费等一律不再计取,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加其它费用,且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5、甲方对送至现场的钢管和扣件有权进行批次检测,若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由甲方承担。若检测出质量不符合要求,则乙方承担除全部更换同批次、同型号钢管、扣件外,还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延误工期损失、停工期间的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人工费等所有损失。
6、因乙方送货不及时或满足不了甲方要求的尺寸和数量要求,乙方同意甲方可对已进场的钢管进行改锯,乙方不向甲方进行任何索赔。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其他租赁单位供应。
7、周转材料使用完毕归还时,双方应在5天内组织、办理退料验收手续,否则视为已验收退还。
第五条:费用结算
1、租期计算:从租赁物的实际入场次日起至退场之日止,按实际租赁日天数计取。
2、结算时间:从开始供货的次月开始结算,乙方根据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送料验收单和归还清单(若有)制作月结算单,在次月10日前向甲方递交,甲方核对完毕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生效。租赁物全部退场后乙方应根据月结算单、送料验收单及归还清单按前述程序办理最终结算手续。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结算单金额有异议,应在办理最终结算时提出。一经月度结算,对丢失或损毁的周转材料即不得再继续计取租费。
第六条:付款方式
1、租赁费按月结算后,甲方在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结算金额的50%租赁费用。
2、租赁物使用完毕并拆除退场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在次月的15日前支付至最终结算款项的95%租赁费用。
3、剩余租赁费在整体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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