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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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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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类型

死亡类型

累计缴费年限(年)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年)

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结果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发标准为: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待遇核定结果如下:

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

个人账户余额

补扣发养老金

补扣发代发补贴

核定待遇总额

元,一次性支付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核定表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核定表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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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石膏建材、电力金具、教学设备等行业技术、销售、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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