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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安全评价主要法律与法规3)企业设立的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条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4)安全评价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4)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4.2安全评价主要法律与法规(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种苗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4.2安全评价主要法律与法规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做出了相关规定。6)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4.2安全评价主要法律与法规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第八条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下列11项安全条件(其中包括依法安全评价):(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8)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2安全评价主要法律与法规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7项安全基本条件(其中包括依法安全评价):(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2安全评价主要法律与法规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此规定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它的相关内容如下:1)第九条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2)第十三条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2)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5)预评价结论;(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2安全评价主要法律与法规3)第十四条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容:(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4)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6)验收评价结论;(7)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煤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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