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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2022版)
根据《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2—2022)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定
点医院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制订了《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一、设置原则
1.各县(区)在辖区至少一家综合医院设置结核病诊治定点门诊或者在传染科设治疗专区。
2.各设区市在辖区内确定一家普通结核病定点诊治医院,优先考虑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
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卫生资源,市级定点医院承担市辖区的
普通肺结核的临床诊治工作。
3.省级结核病防治定点医院设在省结核病防治院。
二、设置标准1.县级定点医院
应设立结核病门诊或者有条件者可在传染科设,有条件可设独立痰检实验室、放射科(X光室)、结核
病专区、预防保健科、药品管理等科室(部门)。各科室(部门)必须具备以下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基本条
件。
(1)门诊、候诊室必须按照传染病诊室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应设有诊疗室和信息室,并设立单独
留痰室或者在室外指定通风良好区域采集痰标本。诊疗室配备医用观片灯、紫外线灯消毒设备等。信息室
配备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单独留痰室要保持充足单向通风或者必要的
空气消毒设施设备。
门诊旁边配有宣传栏(板)或者放置宣传资料的宣传架。病人通道相对独立,避免与其他就诊患者使
用一个通道,必须保持充足的单向通风或者机械通风,有紫外线灯及必要的空气消毒设施设备。
门诊至少配备专职医师2名、护士1名、信息录入管理人员1名,可护士兼职,负责肺结核病人诊断、
治疗、宣教、报告、登记和信息录入、传递等工作。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呼吸内科学、传染病学
或者重症医学相关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辅助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
(2)实验室
县级定点医院设立痰检室,符合BSL-2要求,配备开展痰涂片和培养的必要设备,包括冰箱、生物安全
操作柜、双目显微镜、培养箱等,能够开展痰涂片检查和培养工作,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区域、读
片镜检区域和痰培养区域)。实验室设置要求详见《陕西省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合格评定方案》。实验室必须
保证有1-2名专职检验人员,负责痰涂片镜检和结核菌培养等工作。人口较多的县区须增加检验人员或者增
加兼职人员。
(3)放射科
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满足工作开展的X线机、洗片机、观片灯、电脑等,
有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结核病影像学诊断工作。
(4)结核病专区(门诊)设置结核病病区或者专用病房。病区要符合三区两通道要求,要保持充足的自
然通风或者机械通风,安装紫外线消毒或者空气消毒设施设备,悬挂感染控制管理制度。病房、患者通
道要配备加盖的痰盂,配备消毒液。建立严格的病房探视制度。病房床位及医务人员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确定。
(5)预防保健科(或者其它指定科室)
基本设备包括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等。有1-2名专(兼)
职人员,承担本院结核病疫情报告、内部转诊的核查、管理、协调等工作。
(6)药房
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干湿温度计、空调、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药品存放应有防
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药房要悬挂药品管理制度。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抗结核药物的接收、
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三、相关制度要求
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
法律法规开展诊治活动,同时还应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结核病门诊工作制度(包含病人管理)2.结核病病房工作制度(包含病人管理)3.结核病实验室工
作制度
4.各项结核病细菌学检测操作规范5.影像科结核病检查工作制度6.抗结核病药品管理制度7.信息管
理人员工作制度8.定点医院院内转诊工作制度9.定点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制度10.肺结核患者病案信息管理
制度
四、感染预防控制要求
1.定点医院要成立结核病感染预防控制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结核门诊及病房的感染控制监测和督导管理
工作。
2.结核病门诊应相对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或者在医院门诊区以外的地方单独建立。门诊应有合理
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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