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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推出集中
接入服务公告
清(算所公告2(021)7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1年9月9日推出大宗商
品现货清算业务集中接入服务(以下简称集中接入服务)。
集中接入服务具体规定见《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
6月修订版)》。原《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清(算所公告
2〔021)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2(021年6月修订版)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7日
附件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指南
(2021年6月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清算产品
第三章市场参与者
第一节交易商
第二节合作平台
第三节现货清算成员
第四章交易数据处理
第一节挂单申请处理
第二节议价申请处理
第三节撤销申请处理
第四节成交数据处理
第五章清算与结算
第六章上海自贸区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操作
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
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本业务参与者,包括交易商、大宗商品现
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现货平台)、第三方登记公示平台(以下简称
公示平台)、现货清算成员及上海清算所等。
第三条交易商,是指现货平台认可、可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
易公司法人。
第四条现货平台,是指符合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及上
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为交易商提供大宗商品现货相关交易交收服
务平台。
第五条公示平台,是指依法设立,对交易标进行登记、核
对校验、实物抽查及信息比对,并将交易标状态信息进行公示独
立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现货清算成员,是指符合上海清算所资质要求、为交
易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为交易商通过现货平台达成或交收大宗商
品现货交易提供相关资金清算结算服务,不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第八条交易商、现货清算成员等需遵守适用于其反洗钱、反
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参与本业务资金需合法合规。
第九条本指南适用于境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和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其中第六
章仅适用于上海自贸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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