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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范文(20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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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范文(20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

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

不合格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

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

写准确、规范。

四、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五、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

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必要时,能为消费者提供药咨询和指导

六、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

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七、处方药必须由药师依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销售,不得采

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

姓名、药师等内容的胸卡。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

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八、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九、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

保销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

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

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

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

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

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

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

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

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

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

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

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

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

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

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

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

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

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

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

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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