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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德华安顾附加富利芒格年金保险(分红型)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该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
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事项
1.投保范围:0至63周岁
2.保险期间:合同生效日起至105周岁
3.交费方式:期交
4.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
(二)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特别生存保险金
①交费期间为3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在本附加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本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
费的60%。
②交费期间为5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在本附加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本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
费。
③交费期间为10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本附加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次特别
生存保险金,共计给付5次,每次给付的金额为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生存保险金
①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本附加合同第6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
本附加合同终止。
②交费期间为10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本附加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开始,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附
加合同终止。
3)祝寿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55(限女性)、60、65、70、75、80、88周岁七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本公司约定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确
定后,不得变更。
①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②交费期间为10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4)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
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i)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ii)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本公司将
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i)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ii)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5)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本公司将按
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i)确定全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ii)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全残,本公司将
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i)确定全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ii)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的责任: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④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⑤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①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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