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德华安顾癌卫士疾病保险(2.0版)(互联网)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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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德华安顾癌卫士疾病保险(2.0版)(互联网)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事项

1.投保范围:30天至50周岁

2.保险期间:至70周岁/105周岁

3.交费方式:期交,10年/20年/30年

4.犹豫期:15天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日均为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

——重度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

——轻度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的,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必选责任

2.1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

——重度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第四项“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重度恶性

肿瘤保险金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2.2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

——轻度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2.3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和恶性肿瘤——轻度的,本公司仅承担

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和恶性肿瘤——重度的,或

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和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

责任。

2.4身故保险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2)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5健康管理服务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就医服务和康复护理等服务,具体的服

务启动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本公司合作机构、注意事项等服务详情

参见本产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3.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以下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1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30周岁前(含30周岁当日)因意外伤害,

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至3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所约

定的少儿特定癌症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

少儿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第四项“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少儿特定

癌症保险金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3.2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第四项“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女性特定

癌症保险金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3.3男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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