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pdfVIP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pdf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附件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

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向广

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

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

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

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城市

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

项目的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

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

动。

1

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经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负责

授权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工作。

第六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

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

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

(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

第七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

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

第八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

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配套服务项目主要

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经营项目应

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九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

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

2

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

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二)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领域,

提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

式。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项目计划: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根据

公园配套服务的需要,提出经营项目设立申请,制定经营项目设

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

(二)征求公众意见: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应采

取听证会、媒体公示、园内公示等至少1种形式,将拟定经营项

目设立计划、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案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接受社会监督。征求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方案论证的参考。

(三)组织方案论证:由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组

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公众意见对经营项目实施及运行方案进

行论证。论证通过的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

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确定经营主体: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应本

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

方式,选择城市公园配套服务经营项目经营者,并将最终结果向

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文档评论(0)

150****313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