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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41号)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

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

天。未经请假、请假不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

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

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病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

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

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

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

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

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准时返校,到

所在系报到,并到计财处按规定缴齐各项费用。学生报到并缴费

后,由教务科研处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完成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

册。未按学院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只有经

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

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提倡考核方式多样化,

如笔试、口试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撰写学术论文、实习报告、技

能考核等。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

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60

分以上(含60分)、考查课及格以上(含及格)为合格。课程成绩

不合格者,理论课程可以申请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成绩

应如实记载并标注“补”。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八条课程考核的评分以期末考核的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

成绩,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

70%。平时成绩是指学生平时的听课、课外作业、课堂纪律、平时测

验以及其它课外环节等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

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读体育课程时,须持二级

甲等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科研

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及本人学习情况进行考

核。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缺课(含旷课、病假、事假)占考核课程总

学时的30%(含30%)以上者;或者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总计达到

本学期作业、实验总量的30%(含30%)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

核,该课程应予重修。

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所在系提出

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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