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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1.1概述
1.1.1.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防止
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1.1.1.2适用范围及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XXXX(集团)
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1.1.1.3缩写和定义无。
1.1.1.4本次调整内容
本制度在2012年发布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
格式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市安全生产
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XX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XX市农民
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X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内容
进行修订。自本制度发布起,原《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废止。
1.1.2职责和授权
责任主体职责和授权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培训需求;教育培训职能部
集团门负责编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
责监督下属单位实施情况
产业集团负责提出培训需求,并监督下属单位实施情况
负责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环境
单位
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1.1.3主要内容
1.1.3.1总体要求
单位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培训有记录、考
核和评价。根据本单位特点,适时修正计划、变更和补充内容。
1.1.3.2各级负责人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在任职3个月内,
应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由XX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1.3.3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
取得由XX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培训合格证书”。
(2)单位中层干部应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集团
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XX市安全生产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
岗。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
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1.3.4操作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集团相关
要求持证上岗。
(2)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
16学时的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再培训。
(3)单位生产班组长、工段长应参加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经
考核合格后,取得集团颁发的“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XX市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书”,持证上岗。
(4)单位农民工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完成后,参加具有培训资质
机构实施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取得由XX市安全生产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XX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5)单位劳务工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完成后,应参加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集团颁发的“劳务工安全培训证”,持证上岗。
(6)单位新进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24学时。
(7)单位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二级
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从业人员
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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