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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通则
本章去年合适的内容变化较大。今年没有变化。题量、分值基本维持在有水平,估计今年仍是
如此,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近五年本章考试按题型分数统计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题合计
年份
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比例
200666612121812.9%
200777249117.9%
200866369128.6%
200933487117.9%
201044367107.14%
可见,本章的重点合适的内容是法人、代理、诉讼时效、普通合伙。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则
1.平等则2.自愿则3.公平则4.诚实信用则5.禁止权利滥用则
只有06年考过1个单选题,命题可能性几乎没有。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2(009为公民)【熟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行为相关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注(意可以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或合同的效力综合命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相关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
我国法律依行为相关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JG-ElAj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行为相关
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民事行能力
主要生活来源的;
为相关
限制民事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
能力
行为相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能力神病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为相关能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I力人
注意: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和限制行为相关能力人接受奖励、赠马、报酬的,他人不得以
其为无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与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注意二者混在一起进行表述。
(-)自然人的住所新(增)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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