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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介绍

LT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

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

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

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

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

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

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

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

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

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

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

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

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

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

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

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

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

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

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

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

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

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

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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