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微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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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FPSESXXX—XXXX

复配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微粒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微粒的原辅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香兰素、白砂糖、玉米油、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和水为原料,经高压均质乳化、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微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17白砂糖

GB188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香兰素

GB1886.3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5009.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5009.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2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香兰素、甲基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豆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9111玉米油

GB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原辅料要求

4.1香兰素:应符合GB1886.16的规定。4.2白砂糖:应符合GB/T317的规定。

4.3玉米油:应符合GB/T191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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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应符合GB1886.370的规定。4.5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技术要求

5.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至乳白色

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状态和杂质。

状态

粉状、微粒状或小颗粒状,允许有少量白色淀粉粒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香兰素含量/%

2~3

GB5009.284

干燥失重/%

≤5.0

GB5009.3

5.3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污染物限量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铅(Pb)/(mg/kg)

≤1.0

GB5009.75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5009.76

5.4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应符合GB26687的要求,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0

102

GB47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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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6.2抽样

从生产线或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求。6.3检验

6.3.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干燥失重。6.3.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正式生产的产品在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时;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的异议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

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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