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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确保评审
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中医医院的服务质量和
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组
织、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三级中医医院评审遵循公平竞争、客观公
正、科学评价、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三级中医医院
评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管理。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三级中医医院评审
委员会,负责全国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中医药专家、管理人员、卫
生监督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
审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八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评审办公室,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审申报
第九条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法》
规定的设置条件;
(二)取得二级中医医院资质满3年;
(三)具备较强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学科优势和特
色;
(四)具备完善的医院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五)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报三级中医医院的医院应当向所在地级
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基本情况表;
(三)医院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四)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学科优势和特色证明
文件;
(五)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评审过程
第十一条评审过程分为现场评审和非现场评审两
部分。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申报医
院进行实地查看、访谈、考核等,全面评估医院的服务
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非现场评审通过查阅医院相关资料、统
计数据等方式,对医院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现场评审和非现场评审
结果,对申报医院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评
审分数达到900分以上的为甲等,达到700分以上不足
900分的为乙等,不足70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级中
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
正、公开。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当保持公正、廉洁,不得接受申报医院的任何馈赠、
报酬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申报医院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中医药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医院进行整改,确保医院服务质
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
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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