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房地产经纪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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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企业章程

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為维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住所:贵州省

第四条企业营业期限:長期。

第五条 执行董事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六条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所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曰起,既对企业、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营销筹划;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

第九条企业根据实际状况,可以变化经营范围,但须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

第十条企业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置,注册资本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股东证件号码

61.67万元

货币

61.67%

38.33万元

货币

38.33%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状况如下:

股东缴纳出资状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纳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時间

61.67万元

货币

61.67%

7月9曰

38.33万元

货币

38.33%

7月9曰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增長或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增長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紅利;企业新增资本時,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企业的经营行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為企业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企业会计帐簿,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汇报;

(七)企业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企业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阻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曰起三十曰内未答复的,视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企业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企业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策。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或者更换企业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的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年度利润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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