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医疗机构外恶性肿瘤新特药靶向治疗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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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医疗机构外恶性肿瘤新特药靶向治疗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健康险主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医疗机构外恶性肿瘤新特药靶向治疗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届满后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遵医嘱或处方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外的、保险人认可的社会药房根据约定的购药申请流程购买治疗该恶性肿瘤的合理且必须的恶性肿瘤新特药(保险人指定的药品清单在保险单中载明)的用药费用,在保险单载明的约定的治疗期间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机构外恶性肿瘤新特药靶向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约定的购药申请流程包括购药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及援助赠药申请流程,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申请流程为准。

被保险人每次的恶性肿瘤新特药的取药量不能超过30天(1个月)用量(或者保险单载明的特别约定购药数量)。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外购恶性肿瘤新特药的保险人认可的社会药房以《网络药房列表》形式在保险单中载明,将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予以通报,投保人、被保险人亦可登陆保险人指定的网站或致电查询相关信息。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本项保险责任的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恶性肿瘤新特药靶向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恶性肿瘤新特药靶向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承担的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机构外恶性肿瘤新特药靶向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恶性肿瘤的治疗继续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以初次确诊患有该恶性肿瘤之日起一定时期为限。具体期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援助用药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索赔的恶性肿瘤新特药如果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品清单中有慈善赠药援助用药项目的,必须按保险单约定的援助赠药申请流程进行慈善援助用药申请。

若被保险人符合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援助项目申请条件,保险人将通知该被保险人并安排保险人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助该被保险人进行申请材料准备,该被保险人须提供申请援助项目合理且必须的材料。援助项目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审核通过后,该被保险人须到援助项目指定的药房领取援助药品;若该被保险人未通过援助项目审核,保险人将按照上述第(一)条的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相对应的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通过援助用药申请可以使用慈善赠药治疗但因该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或坚持自付费购药的,视为该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附加险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对应部分医疗机构外恶性肿瘤新特药靶向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除外责任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而支出医疗机构外新特药靶向治疗用药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前患的既往症;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者等待期内患有恶性肿瘤或接受检查或治疗,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后确诊的与本合同保险责任一致的恶性肿瘤——重度;

(三)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住院检查,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后确诊患有与本合同保险责任一致的恶性肿瘤——重度;

(四)被保险人购买使用的恶性肿瘤新特药超过其药品使用说明书的适应症(包括被保险人患有的恶性肿瘤类型或其基因靶点检测结果不符合使用该药物的要求);

(五)被保险人使用恶性肿瘤新特药按照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RECIST评价标准),经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诊断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有进展、对该药物已耐药;

(六)被保险人购买恶性肿瘤新特药无医生的医嘱或处方;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而支出医疗机构外新特药靶向治疗用药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

(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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