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实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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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会计实务主讲人:陈影

自行申报的情形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学习内容纳税申报期限

自行申报情形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汇算清缴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期限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报期限为自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自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自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境外所得,自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纳税期限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第一种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规定期限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第二种情况是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申报,如果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之前离境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第三种情形是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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