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产险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及全残保险(互联网A款).docxVIP

国泰产险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及全残保险(互联网A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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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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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产险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及全残保险(互联网A款)条款

C00013331922023050982273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各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的销售渠道仅限于互联网销售。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

效。

1.2受益人

本附加险的受益人包括: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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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见释义,下同)并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

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1)情形一:自突发急性病之日起的30日内(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则从约定)因该突发

急性病导致身故;

(2)情形二:自突发急性病之日起因该突发急性病导致全残(见释义,下同)。

3等待期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等待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虽

然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4责任免除

(1)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主险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与本附加险的约定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附加险的约定为准。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或者因不属于突发急性病的其他病症(包括但不限于: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既往症(见释义)(但保险单中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职业病(见释义),慢性病(包括慢性病的急性发作及其并发症),传染病,精神和行

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5其他责任免除条款

除本附加险第4条“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险的第2条“保险责任”、第3条“等待期”、第8条“保险金申请”、及第10条“释

义”中部分以黑体字加粗标示的内容。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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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持一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附加险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

合同。

7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8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凭证;

(2)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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