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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第1页

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阿军、阿薇的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的诉求无证据支持,应驳回原告诉请。

首先,原告所举证据三的协议,虽名为“协议”,但实质上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不能认定为具

有抵押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

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

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

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指不动产、汽车抵押),

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抵押合同基本的必备条款,不能认定为具有抵

押合同的效力。该协议仅有被告刘军一方的签字,二原告与被告都没有签字。根据《合同法》

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因此,该份“协议”自始不成立,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更谈不上生效。

2、原告所称的欺诈与显示公平无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1)关于欺诈,原告所举证据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有:自愿签订,不得反悔的字样。且

在房产局办理时签定的不是抵押合同而是《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契约》第9条明确

规定:本契约经房产买卖主管机关依法监证生效。监证是一种行政行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证

是房产行政机关行使部门职能的表现,在房地产交易的监证是需要经过工作人员的监督、询

问、证明行为,经过市房地产交易所监证的合同其效力是最高的,在购房过程中,监证由于是行

政行为,所以是必须做的,监证具有法定证明力。如果双方是抵押的意思表示,房产部门不会签

署《房屋买卖契约》,如果欺诈也不会通过的房产部门的监证行为,法院可以到房产部门核实。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

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

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

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

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2014年3月12号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如果存在欺诈本案原告的房产证书在2014年3

月20号之后才办理下来,为何2014年4月4号原告要配合被告去缴税,并配合被告办理产权

证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

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没有原告持房产权证的配合,被告无法办理房产证得相关手续。

显然本案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虚假事实的情形,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在公平、自

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不存在欺诈情形。

关于显失公平,原告所称的房屋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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