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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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187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

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

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省农村信

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是指签发银行汇票,

并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汇票的解付以及出票行(社)与

代理付款行(社)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农信银汇票资金清算采取“逐笔申请、逐笔圈存、

实时全额清算”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业务管理机构和办理农信

银汇票业务的基层支行、营业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总行在省联社的清算资金账户必须留有足够的清

算资金统一清算辖内签发的农信银汇票业务资金。

第六条领用和对外签发的农信银汇票必须是经中国人民

银行核准的农信银汇票凭证,必须由电脑打印签发,不得手工签

发。

第七条必须做到汇票专用章、农信银汇票凭证分管分用。

第八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的农信银汇票业务,

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九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形

成的业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集、

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十条办理农信银汇票签发、解付和结清时,必须认真审查

原始凭证,依据原始凭证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签发农信银汇票必须换人实时复核,超过规定

限额的,必须经过会计主管授权.

第十二条总行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

的,系统对签发的汇票业务信息将作拒绝。

第十三条签发现金农信银汇票时,必须严格执行《支付

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需使用

农信银汇票向代理付款行(社)支取现金的,在汇票上必须注明

代理付款行(社)名称,在汇款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

字样.签发转账农信银汇票的,不得填写代理付款行(社)名称。

第十四条农信银汇票签发时应加盖“请向农村信用社、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清算”戳记。

第十五条支行(部)受理兑付农信银汇票,应按《支付结

算会计核算手续》中银行汇票付款的有关规定,对持票人柜台

提示付款或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进行审查,无误后通过农信银

资金清算系统发出农信银汇票解付请求,待收到农信银汇票解

付成功信息后,及时将汇票实际结算资金划转收款人账户。

第十六条解付农信银汇票有多余款的必须在当日将多余

款退回原汇票申请人账户.

第十七条农信银汇票未用退回的,必须由原申请人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办理退汇手续。

第十八条农信银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持票人请求付款

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经审核无

误后,办理退款处理。

第十九条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办理退付现金.

第二十条支行(部)代理受理农信银汇票挂失止付和解

除挂失止付的,应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发出自由各式报文

通知出票行(社)),由出票行(社)进行挂失止付和解除挂失止

付确认办理。

第二十一条支行(部)收到自由各式报文后,应在当日营

业终了前进行业务处理并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最迟不

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予以查复.

第二十二条农信银汇票的挂失止付与解除挂失止付必须

经过授权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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