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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篇目讲义--第1页

民法典合同篇目讲义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制定合同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

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

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

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合同篇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

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

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

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

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

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

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495条规定了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

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

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

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

同原有的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

合同的法理。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

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

民法典合同篇目讲义--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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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不少以情势变更原则来诉讼的案件,但缺乏明确具体的

规定,审判实践适用是慎之又慎,能不适用就不适用。这种状况亟待民法典相应解释

作出具体规定。

(三)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

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

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

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

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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