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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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1页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定义】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

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

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

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

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

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

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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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

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

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

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

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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