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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广东省商业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开工前投保本保险,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条对上述建设工程具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在保险责任期间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质量缺陷而遭受以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一)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
(二)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三)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建设工程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本条约定的费用金额在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
(七)昆虫或动物损害;
(八)非因缺陷导致的沉降;
(九)火灾、爆炸;
(十)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一)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
(十二)使用不当或改动原设计结构、设备位置;
(十三)建设工程附近施工影响;
(十四)非结构工程、设备、配件在设计、施工、材料上的疏忽、缺陷、错误或遗漏;
(十五)经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竣工检查报告提出后未整改的。
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另行添置财产的损失;
(二)修理、加固或重置过程中,为满足被保险人要求,超过原设计施工标准,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修理、加固或重置导致的任何表面外观的差异;
(四)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任何第三方损失;
(六)任何间接损失;
(七)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赔偿;
(八)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
(九)等待期内建设工程出现的损失;
(十)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等待期届满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在进行质量复查时发现的未维修完善的损坏;
(十一)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列明的建设工程总造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预算价作为计费基础计算预收保险
费。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保险人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竣工结算价确定实际赔偿限额和保险费,并对预收保险费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与等待期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保险止期与保险责任期间终止日一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期间为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五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等待期指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时间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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