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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20]医疗保险041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

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1周岁以上、不满61周岁,投保时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详见

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仅适用于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

条规定续保的被保险人,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最高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

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以及按第十条进行险种转换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疾

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

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详见释义)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2)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

对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

付住院前后门诊费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给付限额为300元。

(3)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中

所规定的比例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每次住

院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中所规定的比例

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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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

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

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2)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的疾病;

(3)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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