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资源企业意外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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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资源企业意外险合同》

一、合同双方

1.**投保人(甲方)**

-企业名称:[废弃资源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号码]

2.**保险人(乙方)**

-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码:[号码]

二、被保险人

1.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甲方雇佣的从事废弃资源相关工作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操作工人、运输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等。

2.甲方应在员工入职后[X]个工作日内将员工名单提供给乙方,新增员工应在入职当日通知乙方,离职员工应在离职当日通知乙方。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废弃资源企业相关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乙方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身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伤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乙方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伤残等级,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4.**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乙方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自杀、自残行为,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潜水、跳伞、攀岩、探险等(若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1.**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X]元/人(大写:[具体大写金额])。

-伤残保险金额:人民币[X]元/人(大写:[具体大写金额])。

-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X]元/人(大写:[具体大写金额])。

2.**保险费**

-根据被保险人的人数、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保险费为人民币[X]元(大写:[具体大写金额])。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X]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六、保险期间

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开始日期]零时起至[保险结束日期]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为[X]个月/年。

2.在保险期满前,甲方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X]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续保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续保合同。

七、投保人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向乙方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作环境、健康状况等影响乙方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若甲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交付保险费义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若甲方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交付,并自约定交付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保险费[X]%的滞纳金。若甲方超过规定期限[X]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解除保险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通知义务**

-甲方应及时将被保险人的变动情况(包括新增、离职等)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对新增员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离职员工发生的保险事故仍需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甲方应补交离职员工自离职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的保险费。

八、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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