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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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供用电管理,确保供电系统安全正

常运行,降低原煤生产成本,达到供用电的平衡,确保供电设备、设

施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电部是全矿安全供用电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电气

管理组,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的设计、建设及变更、使用、维护和电气

试验等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的供用电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严格执行“避峰填谷,调荷节电”制度.高峰时间安排设备

检修工作,以便降低购进电价和电力成本。凡发现高峰期用电设备长

期空运转现象,要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峰谷时间如下:

8:30

10:11:19:0023:

时7:00-—18:00-21:00-

30-30-—00-

间8:3010:19:0023:00

11:3018:0021:007:00

30

备平电峰电尖峰平电尖峰谷电

峰电价峰电价

注价价电价价电价价

第二章地面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四条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均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

况下,矿井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

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第五条加强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管理工作,依靠新

技术、新方法不断优化供电设计,逐步淘汰高耗能和陈旧设备,及时

调整变压器用电负荷,减少电能损耗,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第六条加强对35KV及以下电气设备及输电线路的维护,定期

1

对避雷器、变压器油质、绝缘保护用具、高压开关柜保护机构进行预

防性试验及防雷测试。

第七条地面35KV高压架空线路,机电部每月巡回检查不得少

于一次,对靠近架空线路的树枝要及时砍伐,以免影响供电及人身生

命安全。

第八条地面所有供电线路上增减负荷,必须经机电部主管领导

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私自乱接任何负荷。

第九条供用电过程中,凡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除追究有关人员

和单位责任外,对造成的损失要照价赔偿。

第十条工业场所及办公室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消灭长明灯,

如生产需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必须经机电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不断提高电气设备效率和功率因数,合理调整供配电

电网及提高供电电压,减少电能损耗。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加强计量,节奖超罚。

第十三条机电部主管技术员每年绘制地面供电系统图,随时掌

握全矿负荷增减情况,按负荷增减情况及时优化供电方案。

第三章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井下供电做到“七无、七有、两齐、七全、三坚持、

十不准”(见附件),严禁失爆。三大保护灵敏可靠,并定期试验,作

好记录。

第十五条井下各区队用电必须按机电部供电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使用,需要更改或调整供电线路必须报机电部审批。

第十六条井下负荷变更审批办法:

1各单位供用电负荷(包括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的供电方案)需

变更时,必须事先由用电单位填写负荷变更申请单。其中应注明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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