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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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

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生存至

保险期间届满、发生身故保险事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本产品说明书中所称合同指“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

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

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

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5.您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减保、保单贷款、养老年金转换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

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三)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本着稳健经营的原则,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适当配置权益类资产及创新类投资,并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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