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禄递增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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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禄递增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

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

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或发生减保情形时给付。

本产品说明书中所称合同指“福禄递增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福禄递增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2.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

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含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

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

金额二者之和的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前三次为9%,每给付满三次按3%增加,约定的给付比

例详见下表:

生存保险金66至68周岁保69至71周岁保72至74周岁保75至77周岁保78至80周岁保

给付期间单生效对应日单生效对应日单生效对应日单生效对应日单生效对应日

给付比例9%12%15%18%21%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

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

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6.您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转换条款、减保、保单贷款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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