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1单元·探究与分享.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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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1单元·探究与分享--第1页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探究与分享·答案

◆结合材料,说一说你身边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事例。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

调整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行政机

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

位是不平等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不归民法调整。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

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

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2.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

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

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

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就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

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5.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制度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制,并赋予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救济方式,以确保各种民

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民事生活的和谐有序。

◆◆◆◆◆【案例分析】

11周岁的小明在商场看到一款手机,想让其父母为其购买。小明的母亲认为价格太高且小明年龄还

小用不上手机,故未买。随后,小明私自用自己的压岁钱,花了4200元在商场买了这款手机。其

母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商场告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商场返还小明4200

元。

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本案中,为什么小明的购买行为最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教师可以据此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回答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

◆请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1.拾金不昧是指拾得他人物品不占为己有。它不仅是一项道要求,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我国民法典

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拾金不昧的道德理念,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凸显了文明、和谐、诚信等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2.小林的父母得知失主愿意以500元酬谢归还遗失物的人,遂认为应当收取500元。这种想法从法

律的层面来看是正当的,因为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

履行义务。小林在归还遗失物时,失主要按照约定给付500元。小林父母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小林觉得拾得他人遗失物就应该不计报酬地返还失主,这说明他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是,小

林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这个想法不正确。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

承诺、支付报酬。失主主动支付报酬,拾得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这涉及拾得人如何行使权利

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道德

要求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是紧密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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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

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

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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