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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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第1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牡丹江市境内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体污染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减小由突发水体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广泛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从容应对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的减少、降低和避免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或力争消除。做到污染事件前有预防,污染事件中有应急处置,污染事件后有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安全建议。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牡丹江市境内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部门。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及危害程度,实施不同级别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4)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各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员、装备、资金储备,提高反应能力;建立各级、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间信息交换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并保持与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5)坚持依靠科学、反映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加强对水体环境污染的科学防治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科学技术水平,及时、果断地处置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6)坚持团结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保持与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发扬良好的分工协作精神。加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救援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牡丹江境内和涉及的跨市界、省界的各种水体功能的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发生的突发污染事件。

1.5事件分级

根据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及危害程度,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一般水体环境污染事件、重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5.1一般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重伤5人以下(含5人)。

(2)区域水环境中出现动植物中毒或致死现象。

(3)区域环境生态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1.5.2重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区域水环境一定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1.5.3特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

(2)区域水环境发生大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完全破坏。

(4)造成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第2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成立牡丹江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应急监测和监督,组织应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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