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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康复护理费用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71202312070818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六条下列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一)住院康复护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因前述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发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住院康复护理服务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护理期间中每日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康复护理费用,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单日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康复护理费用保险金,但保险人每日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日康复护理给付限额为限。

单日康复护理免赔额、给付比例、单日康复护理给付限额、康复护理服务次数、单次康复护理服务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接受的康复护理服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止。如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康复护理服务的,自第三十一日起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或单次给付康复护理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康复护理费用保险金额,或者实际接受康复护理次数达到本合同载明的累计康复护理次数的,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院后康复护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后,经专科医生同意

出院,被保险人因前述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发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院后康复护理服务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护理期间中每日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康复护理费用,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单日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院后康复护理费用保险金,但保险人每日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日康复护理给付限额为限。

护理项目、单日康复护理免赔额、给付比例、单日康复护理给付限额、康复护理服务次数、单次康复护理服务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接受的康复护理服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止。如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康复护理服务的,自第三十一日起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或单次给付康复护理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康复护理费用保险金额,或者实际接受康复护理次数达到本合同载明的累计康复护理次数的,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意外住院康复护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因前述意外伤害事故引发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住院康复护理服务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护理期间中每日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康复护理费用,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单日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住院康复护理费用保险金,但保险人每日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日康复护理给付限额为限。

单日康复护理免赔额、给付比例、单日康复护理给付限额、康复护理服务次数、单次康复护理服务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接受的意外住院康复护理服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止。如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康复护理服务的,自第三十一日起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或单次给付意外住院康复护理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住院康复护理费用保险金额,或者实际接受意外住院康复护理次数达到本合同载明的累计意外住院康复护理次数的,本保险合同终止。

(四)意外院后康复护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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