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玉米期货价格保险(A款)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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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玉米期货价格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玉米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玉

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玉米目标价格参照近两年的大商所历史平均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玉米的实际价格(元/吨)=约定周期内玉米期货合约各交易日当日计算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元/吨)

各交易日当日计算价格(元/吨)为保险玉米的市场价格与各交易日当日玉米期货收盘价格的较低值。即,各交易日当日计算价格(元/吨)=Min{保险玉米的市场价格,当日玉米的收盘价格},(注:“Min”是指两者取最小值)

保险玉米的市场价格(元/吨)参照签单时玉米期货的入场价格与签单前一周玉米期货的收盘价的平均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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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周期指保险期间内玉米期货收盘价格的采价期,采价期为保险期间内的最后若干个玉米期货合约交易日,且交易日数量应在5日(含)以上,具体根据保险玉米实际交易时所需花费的日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对玉米期货合约各交易日当日计算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最终保留两位小数。

本合同所涉及的玉米期货合约的各交易日收盘价格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玉米期货合约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保险玉米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六条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玉米保险金额(元)=保险玉米目标价格(元/吨)×保险玉米数量(吨)

保险玉米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保险责任中用于计算实际收入的时间段内的最后一个月各交易日收盘价及其平均值和其他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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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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