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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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规范

项目申报、实施与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由教育部、____省教

育厅主导并由企业支持实施的项目,以深化产教融合、产学

合作、协同育人为目的,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

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新工科

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

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

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项目性质与级别

第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按主管部门发文确定通

过结题验收时间节点统计认定,教育部发文通过结题验收的

项目按省部级别认定;教育部下属司、____省教育厅发文通

过结题验收项目的按市厅级别认定,如有未能确定的项目由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项目级别认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教师在教育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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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管理平台中,根据有关企业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所在单

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

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不在统筹管理范围,同时

项目的级别、管理、经费和产生的经济纠纷,均由项目负责

人或单位自行承担,学校不负责解释。

第六条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组织教师申报产

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并完成。

第七条申报项目数量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由教务

处在组织申报通知上明确。

第四章合同(协议)签订

第八条凡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

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非诉讼法务工作情况登记表》《合同(协

议)用章审批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合同(协议)内容

并在《非诉讼法务工作情况登记表》《合同(协议)用章审

批表》上签字;项目负责人持填报完整的登记表、审批表和

纸质版合同(协议)书到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送学校法律事

务部审核,并协助办理盖章手续等。

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合同(协议)不在审核范

围。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和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合同

(协议)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

法权益。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教学单位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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