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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的建设和管理,构建电子商务市场诚信体系,促进我县电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及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经营、经营信息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和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经营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建站服务、域名代理注册等服务的经营者。

凡在XX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受本制度的调整和约束。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促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应出台具体的财税、工商、金融等奖惩措施支持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

由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本制度的宣传、实施和督查。并通过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环节,对电商经营主体实施信用评价。

第四条鼓励、支持XX县电子商务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一条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电商经营主体近3年内的信用信息征集,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评级、金融借贷、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专利申报和违法记录等情况,个人的网店(微店)经营状况、信用评级、消费记录、金融借贷、纳税和违法记录等。

信用档案实行半年一更新,电商经营主体有义务按照县工商质监局要求如实上报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开展信用信息真实性排查。

第三章信用评价及等级

第一条由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电商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评价工作开展时间为每年3月,评价对象为辖区内经营主体,评价内容为上一年度企业(个人)信用情况。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级别。对不如实上报信用信息的经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信用评级为“差”,评级标准如下:

(一)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

第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录。

第三,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按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第四,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拥有至少1项自主知识产权,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第五,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第六,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持续盈利。

第七,经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二)信用等级评价为“良”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第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录。

第三,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按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第四,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第六,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持续盈利。

(三)信用等级评价为“一般”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第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录。

第三,上年度内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按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第四,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上年度内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四)未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条,信用评价等级为“差”。

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第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录。

第三,上年度内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按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第四,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上年度内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第四章信用等级公开及复议

第一条各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县工商质监局信息公开网站公示7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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