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经营合规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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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经营合规指引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

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

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

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

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

配方食品。该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

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

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

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

液态或粉状产品。

特殊食品经营者是指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经

营过程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现就特殊

食品合规经营提供工作指引:

一、经营资质

—2—

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

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

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载明特殊食品经营项目(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品种

相一致。

3.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

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

集表。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

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

方食品的,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

食品销售的规定。

二、进货查验

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特殊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保

存供货者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

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

疫证明等材料。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

期内。

2.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

—3—

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

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当索取并保存

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销售单、送货单等。对实

行由总部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

送清单,并以适当形式,留存经总部统一查验的供货者资质证明

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

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三、产品陈列摆放

1.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

货架摆放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

放销售。

2.应当在销售专区(或专柜)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

“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

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提示牌和字体的大小可根

据设立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3.食杂店等小微经营单位经营特殊食品数量较少的,可在货

柜、货架中设置专门区域摆放,在价格标签处用插签的形式展示

提示牌。该区域应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界限,易于消费者分辨。

4.促销区、收银台等临时销售特殊食品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

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

5.特殊食品应当根据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4—

四、消费提示

1.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

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2.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对距保质期不足1

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

五、标签和说明书

1.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

说明书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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