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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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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

一、为贯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许昌市建设

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程》,促进市区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

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

会公信力,制定本规程。

二、对许昌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进

行日照分析,适用本规程。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日照分

析:

(一)规划或拟建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建筑有

一定日照要求的;

(二)在现状、拟建或规划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有效日

照时段阴影范围内规划、拟建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三)规划或拟建低、多层建筑,对已位于高层建筑有效

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产生叠加遮挡的。

(四)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其他项目。

四、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不做日照分析,按《许

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

五、一般规定

(一)《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

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经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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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

人员应当具备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二)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的日照分析

软件。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建筑施工图等修改,导致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单体平

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重新报送《日

照分析报告》。

(四)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本条第

(一)项规定资质的其他设计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若复

核结果基本一致,应当采信分析结果。

(五)建设业主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

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

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

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

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

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六)经日照分析,拟建建筑造成少数原满足日照标准的

现状住宅不满足日照标准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宅日照

时数减少的,建设业主可以与上述住宅的所有人协商,经协商

一致可以经济补偿作为日照损失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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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照标准

(一)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普通住宅,老人公寓,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

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的酒店式公寓、

集体宿舍等不作为日照分析对象。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及托

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

室。

(二)居住类分析对象应达到以下日照标准:

1、老人公寓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

9:00-15:00。

2、其它居住类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

为8:00-16:00。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

中居室超过(含)四个的,应有两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4、立地式农居单套住宅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层次时,二层

及二层以上的居室应达到日照标准。

5、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三)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应达到以下日照标准:

1、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

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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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

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

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四)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

原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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