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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

1、孕妇在建孕产妇保健手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妇保医生负责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

素;发现高危孕妇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在围产保健手册右上角粘贴红

△,按“规范”要求督促孕妇定期孕检,追踪随访。

2、各医院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孕12、28、

36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时随时评分。

3、二、三级医院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访。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将检查结

果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4、各医院产科门诊及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出来的

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

1、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高危评分5分

者,可在乡级医院诊治,住院分娩。高危评分10分及以上者及时转诊,

转诊要一次到位。

2、高危评分20分及以上者或有内、外科合并症要上报县、市级妇幼

保健机构,实行重点监护。

4、高危孕产妇实行动态管理、观察,每月各级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

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上报高危孕产妇情况。

5、各医院产科门诊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追

访。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的未按时返诊的高危孕妇,每

月一次,报到本区县卫生局或妇幼保健院。

6、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负责将各医院报出的失访的高危孕妇信

息反馈到孕妇现居住地址社区或乡防保站,要求接到信息反馈后的3个工

作日内完成,并对本辖区户口的高危孕妇备案。

7、对现居住地址查无此人的信息,反馈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防

保站。

三、高危孕妇追访管理

各医院负责高危门诊的人员,负责追访预约登记的高危孕妇。如果失

访,应及时将其高危孕妇信息报出,由保健部门协助追访。

1、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本地段高危孕妇信息后,

负责协助追访。

2、追访工作主要包括:督促高危孕妇按时进行产前检查、服药或入

院治疗:对高危孕妇及家属进行相关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不

宜妊娠者终止妊娠等。

3、危重孕产妇转诊要由转诊医院医务人员护送,追踪、随访至转诊

7日。

四、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管理

1、一级医院筛查出的动态高危因素10分的孕妇,应立即转上级医疗

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监护;筛查出的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孕妇,

应于孕24周后转上级医疗机构定期检查。

2、对妊娠合并特殊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须转至具有相应专科特

长的医疗机构。例如,发现妊娠合并传染病的高危孕妇,应立即转市传染

病医院。

3、对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孕28、32、36周评分时,

应有内科会诊意见。

4、各医院对需要转会诊的高危孕妇,应填写转诊反馈通知单、会诊

单,并及时上报同级妇幼保健部门。接受转会诊的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处

理后,填写转会诊单回执,如该孕妇仍返回原就诊医院,将回执贴在围产

保健手册上;如孕妇被留在接受转诊的医院进行监护、分娩,该医院应

将回执转至原就诊医院,。

5、接受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的医院,有责任承担相关医院的转会诊要

求,不得推诿、拒绝。对住院危重症病人的转诊,转诊医院应准备好详细

的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医院进行

交接,填写省级转诊反馈通知单。

五、住院高危孕产妇管理

1、一级医院必须动员高危孕妇均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2、对严重的高危孕产妇,要求尽可能在三级产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分

娩。

3、二、三级医院应开设高危病房,固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专

人负责,系统管理至产妇平安出院。

4、对报危重的孕产妇,院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全院进行抢救。必要

时,本辖区卫生局主管领导应及时有效地组织本区县专家组进行会诊、抢

救,或请相关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

5、对有高危因素的产妇,各分娩医院必须将有关内容详细填写在孕

产妇保健手册上。

六、高危孕产妇结案管理

1、产科医院高危孕产妇出院后通知地段医院,地段医(村医)负责

高危产妇及新生儿的产后访视,至少三次,必要时乡防保站妇幼人员参加

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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