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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血液净化技术准入标准

为加强儿科血液净化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血液净化临床治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儿童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血液净化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儿科血液净化治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各个年龄段利用血液透析机及其不同的滤过器开展的各种模式和利用非血液透析机,如CRRT机、血液灌流机、腹膜透析机等开展的床边血液净化治疗技术。

一、血液净化室(中心)管理标准

(一)血液净化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

1.利用血液透析机开展儿童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检验。利用CRRT机、血液灌流机、腹膜透析机等开展的儿童床边血液净化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设有相对独立的ICU。

2.利用血液透析机新建的儿童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该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在“三甲”医院中,利用CRRT机、血液灌流机、腹膜透析机等新建的以功能为主的床边儿童血液净化室(中心)应由科室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该医院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经医院行政部门审批后准入。

(二)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

配备血液透析机的儿童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和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①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②半清洁区:准备室;③污染区: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三)血液净化室(中心)人员资质标准

血液净化室(中心)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儿科医生、护士。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达到从事血液净化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

1.医生:血液净化室(中心)应由儿科肾脏病专业的主治医生及以上的人员负责,由具有儿童血液净化从业资质或有在“三甲”医院接受相关培训学习经历的医师从事血液净化室(中心)的日常医疗工作。

长期血管通路的建立手术必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

2.护士: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当配备具有儿童血液净化从业资质或有在“三甲”医院接受相关培训学习经历的的护士长(或护士组长)和护士。

护士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执行透析医嘱,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或(和)血液灌流机、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机、腹膜透析机及各种血液净化通路的护理、操作;操作过程中定期巡视患儿,观察机器运转情况,做好治疗记录。

3.工程技术人员:10台以上的利用血液透析机进行血液透析的儿童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至少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1名;10台以下的,可由所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

工程技术人员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及一定的医疗指示,熟悉血液净化机器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并负责其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负责执行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质量监测,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的要求;负责所有设备运行情况的登记。

二、血液净化室(中心)管理规程

为了加强利用血液透析机进行血液透析的血液净化室(中心)的管理,各血液透析室(中心)应遵循本管理规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更详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医疗制度、护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水处理间制度、库房制度、透析液配制室制度、复用室制度、设备维护制度及各种应急预案制度等。

(一)血液透析病历登记及管理

血液透析病历管理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的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制定的血液透析登记管理要求。必须配备电脑及上网条件。血液透析病历由医院(医疗机构)按相关要求统一保存。

(二)血液透析器复用的管理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复用透析器?血滤器才可重复使用,复用必须遵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乙肝和丙肝病毒、HIV和梅毒感染患儿不得复用透析器?血滤器。

(三)血液净化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

从事儿童血液净化工作的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

利用非血液透析机进行血液净化的血液净化室(中心),应按照上述相关要求结合设备自身特点执行。不同设备、不同模式、不同耗材、不同置管和不同抗凝方法等具体要求,应参照《儿童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沈颖主编)。

儿科肾穿刺技术准入标准

为加强儿科肾穿刺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肾穿刺临床检查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肾穿刺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儿科肾穿刺检查技术主要是指针对儿科各年龄段的肾脏病患儿,利用肾脏穿刺针(枪),在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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