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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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3篇)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通用3篇)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1

当事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经查: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根据: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1、;2、。要求你(单位):①在年月日之前将罚款交至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地址:雍阳镇南东路图书馆旁);②于年月日之前履行行政处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90日内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证号:

证号:

瓮安县城市管理局

年月日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2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负责人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公民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元(大写)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场收缴□于年月日前缴至银行(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处罚地点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3

6月1日6:00,保安员贺对陈__人身攻击。据查,6月1日早晨换班期间,因工作双方发生争执,由陈先动手与贺军打起来,贺军咬伤了陈手指,去诊所包扎医药费共计180元。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鉴于经教育后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给公司及同事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认错态度良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厂务部一致决定如下:

1.对同事过激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并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及同事之间的团结,处以记大过处分(罚款200元)。

2.贺军咬伤同事手指,行为过激,罚款600元。

3.俩人之前的不和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线,因此王也有责任,予以记警告处理(罚款10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遇事冷静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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