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0648.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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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

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

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

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

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

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

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签订的合同。如需变更应当

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二)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开标、评标过程是否公正、透明;

(五)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文件;

(二)听取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都有权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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