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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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所址选择2

第三章电气部分3

第一节一般规定3

第二节主接线3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4

第四节所用电源5

第五节操作电源5

第四章配变电装置6

第一节型式与布置6

第二节通道与围栏7

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8

第一节一般规定8

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9

第三节布置9

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10

第一节防火10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10

第三节采暖及通风11

第四节其他11

附录一名词解释1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

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

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

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

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

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

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

向的下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

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

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

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

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

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

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

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2.0.5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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