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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视野下的劳动权益保护
劳动安全保护是指为了达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避免和减少伤
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而采取
的各项保护措施。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是公民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者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赋予
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权,劳动者在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工
作,那么,劳动权对劳动者而言就毫无意义。我国《劳动法》第52
条、《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50条等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保护问
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劳动安全保护的形势仍不乐观。笔
者试以煤矿生产为例,从该行业劳动安全保护的现状入手,通过对安
全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引起我国对劳动
安全保护问题的重视和思考。
一、劳动安全保护的现状
就在今年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
州立井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214人死亡,20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4968.9万元。据不完全统计,今年2月以来,类似的
重大矿难事故还有6起。[i]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事故原因进
行了分析,这些事故的发生,大都因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
件、主要证照不全、非法开采、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而造成的。仅仅
三个月间,就有近千条生命成为了矿难的牺牲品,残酷的事实再次告
诉我们,劳动安全保护不容忽视。让我们仍以煤矿业为例,透视我国
劳动安全保护的现状:
1、工作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必要投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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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业是高危行业,正因如此,国家才制定颁布众多法律法规对
煤矿安全加以规范。但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xx年初对1.9万余处
小煤矿的调查,仍有14.18%的矿井通风能力不足,86.10%的矿井采用
非机械运输,38.22%的矿井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其中年产6吨以上
的矿井中有10.87%仍采用单电源供电。xx年已评估的小煤矿中C、D
两类矿井比重仍占到了46%。[ii]种种数据表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不
足的现象严重,大量的矿工仍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从事生产,令人堪
忧。
2、企业规避安全生产义务,劳动用工不规范。
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企和个体经济组织,利用目前市场劳动
力过剩的优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及
违约责任,使劳动者出让了劳动,却无权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保
险待遇,更无权对不利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正当的要求。有些单位即
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遵守,常以内部规章制度为由随意更
改劳动合同,使签订的劳动合同名存实亡。
3、企业疏于日常安全预范,劳动者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实践中,无论是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包括劳动者自身对日常
的安全防范工作都未予以充分的重视和投入,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形同
虚设。有的企业虽然配备了一定的安全保护设施,但却疏于管理和利
用,放松对劳动者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安全保护设备完全成了用以应
付检查的摆设。在前文所述的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中,该矿配备有自救器和便携瓦斯监测仪,但发生事故时基本无人佩
带;瓦斯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及负责人,在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后11分
钟内,没有按规定实施停电撤人措施,防治冲击地压部门没有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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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次数的规定,未能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实践
中,虽然当地政府及上级监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的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
行为会予以了一定的处罚,甚至责令停产或限期关闭,但并没有真正
落实到位,许多非法矿井没有彻底停产整改、彻底关闭,非法开采仍
有机可乘。
4、对违反劳动安全保护行为的追究不力。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视情况
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但实践中,安全生产事故发
生后,许多煤矿隐瞒拒不上报,有的采取“私了”的方法解决,这些
做法在有的地方甚至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的默认或支持,
使相关责任人规避了法律应有的刑事、行政制裁,更有甚者对劳动者
的民事赔偿也经常不能到位,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
从根本上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二、劳动安全保护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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