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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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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5月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装饰企业合法权益和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

活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各种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

品、陈设品、设备的安装及环境美化的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第三条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为建设具有我国民族特色和现代水平的室内装饰行业作贡献。企业必须贯彻“以我为主、立

足国内”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学习国内外室内装饰的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

低造价,增进效益,节汇创汇,不断提高装饰水平。

第四条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

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室内装饰行业。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为确保装饰企业合法经营室内装饰业务,凡属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

均需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及营业范围。

第六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七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审定资质等级后,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设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设计、

施工工程的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正式资质等级

证书。

第八条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的设计单位、

施工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建立本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批件:

二、中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

四、已开业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第十条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设计单

位、施工企业的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乙级、丙级、丁级

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理部门审批。属地方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市

(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送轻工业部备案;丁级资质,直接由

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和

设计单位,一律不准开业。

第十一条取得证书的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资质、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改变隶属

关系及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

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设计单位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与营业范围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按其资质分为甲、丁四级,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甲级单位

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

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的总设计

师;

3、具有配套齐全的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

的设计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七名,中级职称的经济师、会计师各一

名以上;

4、注册资金在五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乙级单位:

1、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中级宾馆饭店及中型室内装饰设计

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上宾馆饭店或中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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